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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呢?又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呢?快来看看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该怎么进行会计处理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1、发生非正常损失导致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某企业购入了原材料5000元,增值税进项税5000*16%=8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
贷:银行存款5800
如果这批原材料因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了,那么应该做的分录是:
借:营业外支出5800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2、改变材料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上述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5800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0
上述原材料无偿赠送其他单位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5800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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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最终演变成自1929年以来全球性最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大批著名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美国和欧洲经济从三季度开始走向衰退,中国经济也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冲击。经济的不景气导致金融、外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