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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1年定向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的公告

来源:华图网校网络课程 时间:2011-08-09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部委《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研究决定,2011年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从部队退役士兵、普通高校毕业生、“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中选拔优秀人才,通过政法院校学历教育培养合格后,定向分配到县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工作,并办理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计划

  根据中央统一安排,今年湖南省计划招录培养500名,其中检察院系统2名,公安系统442名,司法行政系统56名。具体计划和职位详见附件1。

  整个招录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含体能测评)、考察、公示、录取等程序进行,并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湖南人事考试网及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情况。

  二、招录培养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培养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1985年8月12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到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公告发布之日前户籍在本省的退役士兵。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30周岁以下(1980年8月12日以后出生)的2009、2010、2011年毕业生,以及2009年前在湘服务、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30周岁以下(1980年8月12日以后出生) “四项目”人员,包括2009年经湖南省统一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湖南省“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从湖南统一招募或在湖南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二)招录基本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2、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4、具备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学位。报考专科的退役士兵,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报名

  本次招录工作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统一定于8月12日至8月21日,截止时间为8月21日24时。报考人员请登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rst.hunan.gov.cn)、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ta.com)的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湖南省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报名登记表》、上传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为10-20KB,像素高宽为170×130)。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参加笔试的市州。

  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报名与参考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本次网上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审查在面试前进行。届时将查验拟面试人员的相关证件原件。“四项目”人员还需出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团省委认定的相应证书和证明。如有报考人员填报本人不符合条件的职位,或填写的信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并按公务员考试的有关纪律进行处理。

  (二)网上交费

  报考人员在网上交纳考务费,每人每科为50元。交费时间与报考时间同步,为8月12日至8月21日24:00。交费成功即报名结束。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减免考务费。属城镇家庭的凭《低保证》,属农村家庭的凭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于8月21日带上述凭证和网上打印的本人报名信息表及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院(地址:长沙市湘府路168号湖南人才市场二楼大厅,咨询电话:0731-84688383)办理减免费用手续。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完成交费的考生于9月12日至16日17:00自行从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考生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与招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教育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和科目

  笔试时间为 9月 17日至 9月18 日,共两天。

  ①高中起点大专层次

  2011年9月17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011年9月17日14:00-16:30  申论

  2011年9月18日 9:00-11:30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

  ②本科第二学位层次

  2011年9月17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011年9月17日14:00-16:30 申论

  2011年9月18日9:00-11:30   民法学

  3、笔试地点:设在各市州,考生必须按报名时选择笔试的市州参加笔试,具体考场安排详见考生自行下载的准考证。

  4、笔试最低开考比例

  参加笔试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5。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数和单位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招录计划调整公告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湖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5、笔试加分

  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总成绩加10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网上填写《湖南省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报名登记表》的同时填写加分栏目。报名时未填写加分项目的人员,不再进行加分。

  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加分审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初审,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进行公示。

    6、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7、考生笔试成绩将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湖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二)资格审查

面试前,按照管理权限,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对拟面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请考生关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省人事考试网的公告,保持通讯畅通,做好资格审查准备。

  (三)面试

  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公务员考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公务员考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如有考生放弃或资格审查不合格,可按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参加面试的人员比例为1:3。对未达到面试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面试对象可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合格最低分数线为60分。

  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

  (四)体检

体检对象一般根据招录计划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国人部发〔2005〕1号、国人厅发〔2007〕25号、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含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统一按人社部发〔2010〕82号及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体检按人社部发〔2005〕1号、国人厅发〔2007〕25号、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并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体检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3。

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检。复检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凡不参加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国公局[2011]3号)执行(详见附件4)。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的,按考试综合成绩,依次递补一次。

  (六)公示和录取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又无递补人选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调剂。

  公示结果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入学。

  五、关于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学习期间不准无故退学或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

  专科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呈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后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六、其他事宜

1、报考人员参加笔试、面试和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原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笔试、面试和体检。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七、本公告中有关公务员录用方面的政策问题,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有关考务方面的问题,由省人事考试院负责解释;有关教育考试和高校毕业生方面的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有关退役士兵的政策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有关单位咨询电话:

  省委政法委政治部            0731-82219970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0731-82689102

  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与职位管理处 

                        0731-82217349  82219372

  省人事考试院                0731-82217753

  省教育厅学生处              0731-84715492

  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0731-84732644

    省公安厅政治部         0731-84590350  84590621

    省司法厅政治部              0731-84586377

 

附件:1、湖南省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计划职位表

      2、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年社部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

      4、《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国公局[2011]3号) 

                                                                                      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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