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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时间:2013-10-11

根据《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苏财会〔201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要求,市财政部门积极规范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方便广大会计人员办理相关事项。

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对于2011年3月31日前(之后的不需要采集)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参加基本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在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时,须先进行基本信息采集与确认。采集时须携带下列资料:(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从事会计工作的,须在本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还须提供户口簿;(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专(含)以上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如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
凡参加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人员,可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时须携带下列资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3)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专(含)以上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如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时须携带下列资料: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会计人员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发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等变更时,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时须携带下列资料: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还须携带户口簿),《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表》。

会计从业资格省内调转
持证人员在江苏省内发生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含在同一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当在90日内,到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调入时须携带下列资料:(1)身份证;(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4)调入后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调入后不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
(一)跨省调出
持证人员调往江苏省外的,应当及时到原会计从业资格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调出时须携带下列资料: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二)跨省调入
持证人员从省外调入江苏省内的,应先到原会计从业资格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跨省调出手续,并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到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调入时须携带下列资料:(1)身份证;(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5)调入后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调入后不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的,可以申请补领。补证时须携带下列资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

会计人员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财政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携带下列资料: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关于委托办理
上述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办理,但须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我市自2010年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已全面采取网上远程培训方式,学员完成规定学时后,可在网上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到原购卡点加贴合格标识,继续教育仍按属地原则全市统一规划,分级管理。2012年继续教育预计将于8--11月份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财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不得办理会计证的调转、变更及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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