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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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依据 | 新录用公务员的定级依据并非仅凭第一学历或最高学历,而是综合考虑学历、工作经历及其他相关因素。 |
法规依据 |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将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任职定级。 |
学历定级 |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办事员,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科员,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硕士生、博士生等:根据具体学历层次有更详细的定级规定。 |
职级规定 |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是根据其任职的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来确定的。 |
流程步骤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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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级流程 | 1. 本人总结试用期间表现;2. 所在机关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3. 任免机关审批,下发任职定级决定。 |
考核结果 | 试用期满后,进行全面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
服务年限 | 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最短服务年限为五年(包括试用期)。 |
规定要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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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定级 | 1. 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或者相当层次职级范围内进行;2. 根据拟任职级的要求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进行任职考核;3. 根据资历和工作年限,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级与级别。 |
特殊规定 | 国家对法官、检察官等的任职定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的情形,将根据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
适用范围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也将参照此规定执行。 |
学历与级别对应 | 学历 | 职务 |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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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和中专毕业生 | 办事员 | 二十七级 | |
大学专科毕业生 | 科员 | 二十六级 | |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 科员 | 二十五级 | |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 副主任科员 | 二十四级 | |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 主任科员 | 二十二级 |
通过以上表格,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新录用公务员的定级标准、流程、规定要点以及学历与级别的对应关系。这些信息有助于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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