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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公务员考试狱警的条件

有意向参加广西省考公务员的考生需准备行测和申论考试,复习工作必不可少。广西公务员招警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狱警作为普通警察,没有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此类职位,考生需满足《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本标准对相关职位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二、2024广西省考报考条件有哪些

2024广西省考报考条件(参考往年)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31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间出生)。

8.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人员)。

2.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7.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8.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职位对回避情形有特殊规定的,构成相应情形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已报名参加2023年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职位的人员,不得报考本次公安机关招考职位;已报名参加2023年司法行政机关面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招考职位的人员,不得报考本次招考监狱、戒毒场所的职位。报考人员中已参加上述招考体检的,视为放弃本次招考职位。

三、考公务员、省考可以考警察吗

可以报考警察职位,以下为报考要求:

(1)在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的刀疤是不行的,手臂的刀疤有影响。

(2)文凭要求根据职位岗位而定,有的岗位要求大专以上,必须是全日制的。成人高考的大专不属于全日制的也不能报考。具体能否报考,请留意报考简章。现在报考公务员都有资格审核的程序,报考后可知能否参加考试。

下面为你提供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一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麻风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具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者,不予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外貌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暴露部位有显著疤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他大面积疤痕挛缩者,不予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 具有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者,不予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以下范围,不予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予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者,不予录用。

第十九条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一侧肺不张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者,不予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等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各期、雷诺氏病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者,不予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者,不予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者,不予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予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者,不予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者,不予录用。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者,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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