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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我来自黄山阳光假日旅游公司。旅游公司实际上应当按照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办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管理旅游工作部门审批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旅行社营业执照》。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必要的营业设施; (3)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者;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 (一)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支付6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支付100万元。 (二)国内旅行社缴纳10万元。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期间产生的质量保证金和利息属于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管理旅游工作部门审批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以下文件应提交: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旅行社经理、副经理简历和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营业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二)满足旅游市场需求;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二)满足旅游市场需求;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旅行社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经原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停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名称变更公告、经营范围变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如果旅行社每年接待游客超过10万人,可以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国际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75万元,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15万元,质量保证金5万元。 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统一管理、财务、吸引和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系、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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